请您在申请贷款前,认真阅读此说明。
高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邮分中心(以下简称“分中心”)委托承办银行发放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。
一、申请贷款的对象和条件:
1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,且近期欠缴不超过3个月(含3个月)的;
2、具有合法有效的《商品房购销合同》(契约)等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、翻建、大修住房手续,且贷款目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;
3、具有所购建住房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票据;
4、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;
5、同意以所购建房产作抵押,必要时提供分中心认可的担保;
6、符合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:
1、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资信不良,有过逾期还款记录的(含商业贷款);
2、已为他人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;
3、所购商品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;
4、有其它不良债务或其他不予贷款的情形。
二、借款时应提供的材料(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,部分原件审核后退回,复印纸规格一律为A4):
1、购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: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、复印件(正式文本第1页及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页面)2份;税务部门的专用票据复印件3份,原件审核后退回;开发企业出具的《个人购房贷款担保书》2份。
2、购二手房:经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鉴证的买卖契约、契税发票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复印件各3份,原件审核后退回;实行交易资金托管的另定。
3、自建住房:土地使用证、规划许可证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,原件审核后退回。
4、置换商业贷款:除上述材料外,提供商贷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,原件审核后退回;(加盖银行章的)贷款结清清单或贷款余额清单原件1份、复印件1份;待抵押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等值或超值)复印件3份,原件审核后退回。
5、借款人夫妇双方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复印件各3份,住房公积金卡复印件1份,原件审核后退回。如实行个人担保,须提供保证人收入证明、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, 住房公积金卡复印件1份。
三、贷款程序
1、借款人到分中心领取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》等,填好后同时提供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材料送分中心审批;
2、申请批准后,借款人夫妻双方持分中心出具的《甲类委托放款协议书》等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。银行对借款人资信审查合格后,签订《抵押合同》、《借款合同》等。实行个人担保的签订《保证合同》。
3、借款人在银行办理信用卡、储蓄卡或储蓄存折,同时签订划款委托书。
4、银行将贷款资金转至约定帐户。
四、贷款额度、期限及利率
1、可贷额度:每户最高贷款额50万元,夫妇双方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30万元。具体贷款数额由分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稳定性、公积金月缴存额及余额、房价总金额、信誉度、偿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。
2、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,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,还款期限可延长1—4年。
3、现行1—5年年利率4.0%。5 年以上年利率4.5%。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,遇贷款利率调整,于下年初开始,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。
以1万元为例的每月还本付息额如下表(2012年7月6日起执行,此表仅供参考,贷款时以合同为准):
贷款年限 (年) |
月还本息 (元) |
贷款年限 (年) |
月还本息 (元) |
贷款年限 (年) |
月还本息 (元) |
1 |
利随本清 |
11 |
96.19 |
21 |
61.41 |
2 |
434.25 |
12 |
90.00 |
22 |
59.74 |
3 |
295.24 |
13 |
84.79 |
23 |
58.22 |
4 |
225.79 |
14 |
80.34 |
24 |
56.84 |
5 |
184.17 |
15 |
76.50 |
25 |
55.58 |
6 |
158.74 |
16 |
73.16 |
26 |
54.43 |
7 |
139.00 |
17 |
70.22 |
27 |
53.37 |
8 |
124.23 |
18 |
67.63 |
28 |
52.40 |
9 |
112.78 |
19 |
65.33 |
29 |
51.50 |
10 |
103.64 |
20 |
63.26 |
30 |
50.67 |
五、贷款的偿还
1、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等额偿还本息的办法,每月15日前将现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存折、储蓄卡或信用卡中,由银行自行代扣。也可用现金直接到银行柜面偿还。
2、贷款可提前偿还。提前偿还共有二种方法:①全部还清;②部分提前还款,还款后月还金额不变、期限缩短。
3、贷款必须按期限偿还。1个月欠还的,由银行电话催收;2个月欠还的,由银行和分中心上门催收;3个月及3个月以上欠还的,分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,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;逾期1至5个月的,对逾期部分本金加收40%的罚息;逾期6个月以上(含6个月),对所有贷款余额加收40%的罚息。
本说明若与正式文件及相关合同协议不一致的,以正式文件及相关合同协议为准。
服务电话:84638601 84611883
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邮分中心印制
二○一二年七月八日